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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县卫生局腾冲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8-10 发布人:admin 浏览:

腾卫发〔2014〕65号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民营医院:

  现将《加强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腾冲县卫生局 腾冲县环境保护局

2014年8月4日

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我县医疗废物管理,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顺利通过验收。现就各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安全贮存、转移和处理,医源性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处置率达100%。

  (二)时间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工作,于2014年8月底以前完成整改落实。卫生局将联合环保局对各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二、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设置医疗废物、医源性污水管理或监控部门,配置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完善组织管理

  建立或完善管理责任制;制定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完善岗位配置,加强人员培训,按规定要求落实隔离与个人防护措施。

  (三)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实施医疗废物统一收集,并交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集中处置,交接记录完备;暂时贮存要做到安全规范。

  (四)强化医源性污水处置监管

  医疗卫生机构对其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要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消毒处理记录完整齐全。要积极建立医院污水处理系统,建有污水处理系统的单位,要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接受环保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污水监测监察;未建立医院污水处理系统的单位要建立污水池或设置污水桶,经消毒处理后排放。新改扩建污水处理系统的单位必须按环保部门要求完善污水处理相关要求。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辖区内村卫生所(社区服务站)、个体诊所医疗废物及医源性污水的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确保医疗废物及医源性污水规范安全处置。

  县卫生监督所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医疗卫生单位从严查处。

  附件:国家卫生县城创建现场检查需准备资料及要求。#p#副标题#e#

  附件1

国家卫生县城创建现场检查需准备资料及要求

  一、医疗废物处置

  (一)组织制度与人员培训、防护

  1.建立有效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实行院长负责制,设置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2.制定本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制定规范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流程和要求(包括: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登记、职业防护)。

  3.制定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和报告制度。

  4.对有关人员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有培训计划、培训登记。

  5.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操作时按规定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定期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6.各道流程登记完整,相关资料按规定保存1年,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保存5年。

  (二)分类收集与登记

  1.分类收集图示或工作流程,按照类别分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不同类别废物符合相应的收集要求。

  2.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医疗废物处置。

  3.包装物或容器外表面有相应类别的警示标识和中文标签,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4.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等)完整。

  (三)运送与暂存

  1.有专用运送工具、车辆,在指定地点及时清洗消毒。

  2.暂存场所是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有严格的封闭措施,有明显警示标识。

  3.医疗废物在院内收集、运送暂存时间不超过48小时,暂存场所在清运后及时清洗、消毒。

  4.无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现象。

  (四)自行处置(限农村卫生所)

  1.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按要求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自行处置医疗废物能够焚烧的应及时焚烧。

  3.自行处置的医疗废物,消毒后应及时集中填埋。

  二、医源性污水

  (一)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作,运作记录完整。

  (二)按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三)按要求进行余氯检测及微生物监测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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